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

歸連鎖加盟蓬勃改變,近年來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的紛爭亦隨之累進,如加盟業關係未倡言教育鍛鍊、違反商圈保障或因續約困難而發生紛爭。加盟紛爭破壞加盟業主的品牌形象,亦時效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合作涉及。免得,幹嗎促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共存共榮,避免同歸於盡,以及飛速、有效迎刃而解加盟紛爭,其實是連鎖加盟完備改變的要點關鍵。


加盟紛爭之以免呈現,基本因為沒有法律明文規章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權勢義務有關,而主管機關又沒有宣布契約範本,加上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不夠相關契約知識,啟發加盟契約內容不圓滿。還有加盟業主擬契約通常訂定利己不利加盟店的條款,如鉅額違約金、續約由加盟業主核定等。加盟店通常是實際調理後,才察看契約如此不公平,向加盟業主作用後仍無法變動,至於發生紛爭。


引據累年觀察常見加盟紛爭處理絕招有訴訟及和解,少有加盟紛爭規定以仲裁實行。準則上,筆者目前為止所看過的加盟契約,或許擬契約者套用他人契約或拿網路蟬聯版本,多數訂有合意管轄條款,卻沒有調解或仲裁條款,顯見我國加盟業主及法律事務所不明知現行紛爭實行機制。


處理加盟紛爭,時常有賴商業營業或加盟的知識與收穫,只有摸索具加盟專業者合成仲裁庭處理加盟紛爭,將更貼近加盟實務。再度者,因仲裁本末保密程度較高,加盟業主無庸憂傷品牌形狀遭破壞或相關營業秘密外洩。更重點的是,加盟紛爭取道仲裁尺度,速解速度較快,不太會拉長加盟業主與加盟店之憂鬱牽扯,引動事後難以合作,有助於連鎖加盟業和諧振興。


法律事務所先前雖有加盟業必要求加盟店遵守內部仲裁委員會章程,約定由加盟業主內部合成仲裁委員會仲裁之,只是這樣高招不吻合仲裁法規範。再說有外國加盟業主與我國之加盟店,就加盟紛爭向美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是個不錯的尺度,可惜不是試用我國仲裁成規。


美國是國度上振興連鎖加盟最早且最成熟的國家,其歷史悠久,已有大量通用仲裁尺度迎刃而解加盟紛爭的例證。依據美國心得及我國仲裁法規範,若日後欲建立加盟紛爭仲裁機制,本文倡導:當緊,先求有又求好,加盟相關協會應允和現有仲裁機構合作,並由加盟協會向會員宣導在契約中約定仲裁條款。須慎重者,美國有法院主持加盟契約屬附合契約,而仲裁條款是契約一若干,加盟店可見加盟契約只能釐定接受或罷手,所以判定仲裁協議並非建立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的意思合致且公平基礎上。


第二,由中立第三方創始加盟業主與加盟店均信賴的仲裁機制,如仲裁人之選任。可參閱美國體會,仲裁人盡可能具備律師執照,且有加盟紛爭速解或加盟產業覆轍。第三,為節省勞時成本,可善用仲裁法之仲裁和解、調解與獨任仲裁人制度。連鎖加盟以共存共榮為核心價格,如是在加盟紛爭疑難上有突破性的方式,設置並推行加盟紛爭仲裁機制,而且可以有效定紛止爭,襄助加盟業主與加盟有關更其和諧,促進雙方的裨益,也有助連鎖加盟越發蓬勃推動,可謂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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