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位男子去年騎車去鼎力時,因為不滿前方騎士動作慢吞吞,竟出手推打對方,終於男子被以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十天。男子堅持判太重,提出上訴。台北地院審理後,法院雖說駁回上訴,但思索男子早就與受傷騎士道歉,也受到收穫了,就此宣示緩刑三年。(潘千詩專訪)
判決書說明,民國101年4月24號下午6點多,建議姓男士前往台北市的一間全國加油站加油時,因為看到前方許姓騎士加油後沒有儘速將機車牽離。建議姓男士不滿被前方騎士抵擋加油動線,以便雙方發生口角爭執,隨後,建議姓男士出手推打對方的胸、肩,產生騎士受傷向警方報案。建議姓男士結果則被檢方以傷害罪嫌起訴。
簡易庭認定,盡量姓男性觸犯刑法的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罰金,但建議姓男性認為判太重,以至提出上訴。台北地院審理時,盡量姓男子承認果不其然有跟許姓騎士發生口角,也有推了對方的肩膀與胸部,但矢口否認有傷害的犯行,辯稱沒有打對方,不只推一下不易受傷,法院傳喚勤力站員工同時依據醫院的醫治證據,認定建議姓男性的辯稱是卸責之詞,但審酌盡量姓男子沒有前科,犯後已向許姓騎士道歉,法院容許給盡量姓男性悔改機會,發表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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